某某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7民初806号
原告:***,男,1981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7.6元,减半收取计1328.8元,由原告***负担(已纳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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