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7民初806号 原告:***,男,1981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7.6元,减半收取计1328.8元,由原告***负担(已纳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