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公司

(2014)芙民初字第1041号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南站旅行社诉某某、平江县连云山峡谷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发:
拟稿:份数: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芙民初字第1041号
原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南站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汤中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为群。
委托代理人徐湘江。
被告平江县连云山峡谷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方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曙初。
委托代理人黎茂国。
被告杨利。
原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南站旅行社(以下简称汽车南站旅行社)因与被告平江县连云山峡谷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山生态开发公司)、杨利发生合同纠纷,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代理审判员何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桂枝、王来清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汽车南站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戚为群、徐湘江,被告连云山生态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茂国,被告杨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汽车南站旅行社诉称:2010年6月5日,杨利以连云山生态开发公司的名义与汽车南站旅行社订立一份《连云山山谷漂流项目营销责任合同书》,约定由汽车南站旅行社将长沙地区的旅游者送往连云山生态开发公司处漂流,时间自2010年4月30日至2010年10月30日,杨利依据奖励政策按人头给予返利。之后,汽车南站旅行社与另外两个旅行社共同推销连云山漂流旅游项目,在2010年共送了3658位游客到连云山进行漂流,但杨利与连云山生态开发公司未向汽车南站旅行社支付漂流返利款。为维护汽车南站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连云山生态开发公司与杨利共同向汽车南站旅行社支付漂流返利款439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400元。
被告连云山生态开发公司辩称:1、汽车南站旅行社与连云山生态开发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2010年4月18日,连云山生态开发公司与案外人订立了《连云山峡谷河流项目营销责任合同书》,将2010年度连云山峡谷漂流项目中营销业务交由案外人独立完成,故连云山生态开发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2、连云山生态开发公司已经将2010年度峡谷漂流营销业务返点费用全额支付给了案外人。
被告杨利辩称:杨利受案外人委托向汽车南站送了一份合同,合同内容并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5日,汽车南站旅行社与连云山生态开发公司订立一份《平江连云山峡谷漂流旅行社门票及奖励政策》(以下简称《奖励政策》)。双方约定:1、连云山生态开发公司委托汽车南站旅行社作为平江连云山峡谷漂流的销售代理旅行社之一;2、返利政策:游客总人数为2000人-3000人时,返利为10元/人,游客总人数人3000人-6000人时,返利为12元/人,游客总人数为6000人以上时,返利为15元/人;3、连云山生态开发公司在2010年11月10日前派专人与汽车南站旅行社共同清点返利人数,并于2010年11月15日前将奖励返利汇入汽车南站旅行社所指定账户。《奖励政策》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双方在合同上盖了公司的公章。之后,汽车南站旅行社与另外两个旅行社订立了两份《协议书》,委托另外两个旅行社代为招揽游客去连云山峡谷进行漂流,并分别于2010年11月30日、同年12月10日向两名案外人以12元/人的标准分别支付返利款7128元、648元。
另查明,杨利作为连云山生态开发公司的代表在《奖励政策》上签字。汽车南站旅行社与另外两个旅行社2010年度共计为连云山生态开发公司招揽3658位游客。
上述事实,有《奖励政策》、《平江连云山漂流2010年人数统计表》、两份《协议书》、两份《收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连云山生态开发公司虽然辩称《奖励政策》上的业务专用章为他人伪造,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连云山生态开发公司还提供平江县公安局的查询证明,用以证明其未向平江县公安局申请办理业务专用章,但该份查询证明并不能证明连云山生态开发公司没有该业务专用章。且杨利作为经办人对该份《奖励政策》没有异议,故本院依法确认《奖励政策》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汽车南站旅行社与另外两个旅行社2010年度合计为连云山生态开发公司招揽了3658名游客,另外两个旅行社系受汽车南站旅行社的委托代为招揽游客,其结果应当由汽车南站承担,故本院确认汽车南站旅行社2010年度共计为连云山生态开发公司招揽3658名游客,连云山生态开发公司应当按照12元/人的标准向汽车南站旅行社支付返利费,汽车南站旅行社起诉请求连云山生态开发公司支付返利款43896元(3658×12)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连云山生态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在《奖励政策》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故连云山生态开发公司应当向汽车南站旅行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43896元返利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0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杨利在《奖励政策》上仅作为经办人签字,履行的是代理行为,其行为结果应当由被代理人即连云山生态开发公司承担,故汽车南站旅行社起诉请求杨利对连云山生态开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江县连云山峡谷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南站旅行社支付漂流返利款438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43896元返利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0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南站旅行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5元,由被告平江县连云山峡谷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平
人民陪审员  王桂枝
人民陪审员  王来清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XX举
附: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