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公司

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南站旅行社与平江县连云山峡谷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芙执字第119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南站旅行社
被执行人平江县连云山峡谷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芙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1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平江县连云山峡谷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45589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