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案 件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湘0102执恢449号
本院审结申请执行人湖南**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南站旅行社与被执行人平江县连云山峡谷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芙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执行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即告结束。
特此通知。
执行员 朱阿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