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公司

某某与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7212号
原告李艳丽,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武广火车南站西广场南侧地块。
法定代表人:彭友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丽与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丽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艳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艳丽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艳丽负担。
审判员  何建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喻利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