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2民初2113号
原告:**,男,201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法定代理人:邓某(**之母),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朝耘,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双,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邻玉街道先锋村八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689900753R。
法定代表人:刘光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
原告**与被告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8元,减半收取8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赖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