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2执587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2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53540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4420、申请执行费78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50000元。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童荣彬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袁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