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2执5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502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货款48772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47682元;另以货款48772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产生的律师费42393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支付宝余额仅有零星存款,现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2.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核,未查到***名下房屋的相关登记资料。
3.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奔驰牌车辆(车牌号:渝CX9789)、东风牌车辆(车牌号:渝CL3052),经核查,奔驰牌车辆已于2019年6月27日过户,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本院已于2020年11月17日委托当地法院对东风牌车辆(车牌号:渝CL3052)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2022年11月16日查封期限届满),因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查明被执行人***在屏山县飞宇沙石有限责任公司持有49%股权,在贵州省豪洲建材有限公司持有14%股权,在雷波劲禹沙石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0%股权,在黔东南州跨越矿业有限公司持有30%股权,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在上述公司的股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对上述股权进行司法评估、拍卖等措施,故本院暂不处置该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2024年5月25日)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继续冻结申请。
三、通过委托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暂未实际控制的车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的股权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曾 强
审判员 赵心远
审判员 康 泸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袁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