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金龙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13执3923号 申请执行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88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金龙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龄镇立新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沪0113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0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损失人民币4,424,76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2,198元、执行费46,647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金龙锰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13,6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书  记  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