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907号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太平庄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绪乾,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885号。
法定代表人:邹继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楚君,女,公司职员。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 嘉
审 判 员 胡 宓
审 判 员 杜灵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凌辰
书 记 员 陈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