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4212号
原告:***,男,1977年0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885号。
原告***与被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案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王玉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