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3647号
原告:北京乐仕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被告:北京世纪东方悦享灵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西藏童兜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B1层BJ-SP-O-B1-T01、K15、K16号。
负责人:***,其他不详。
被告:北京金源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A段至E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乐仕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东方悦享灵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西藏童兜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北京金源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乐仕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乐仕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