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23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568089663,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1108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滁州市琅琊区标利电子数码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02600177599,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1108号。
经营者:**。
本院在执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与滁州市琅琊区标利电子数码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琅琊区标利电子数码商行811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