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民初4172号
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定远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长征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MA2MROUX9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568089663。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2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852621464T。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定远县供电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定远县供电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定远县供电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疾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