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37458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创新产业园一期D8-2083。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南谯北路11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