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3629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盛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89幢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418800。
法定代表人:檀樟榕,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568089663。
负责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肥盛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双
人民陪审员 卢 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成 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