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某某、合肥盛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3629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盛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89幢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418800。 法定代表人:檀樟榕,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568089663。 负责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肥盛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双 人民陪审员  卢 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成 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