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4民初2396号
原告:***,女,汉族,1996年11月6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中心路1158号6幢301室-3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然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凌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