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鸿电缆有限公司

广东日鸿电缆有限公司、重庆新中环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112执578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日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南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725978727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新中环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园区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075651676J。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东日鸿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中环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12民初20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告应承担以下责任:被告重庆新中环电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日鸿公司支付货款1336982.2元及违约金(以228374.7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831527.6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76433.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3.8%计算。以646.54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由于义务人重庆新中环电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日鸿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已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于2023年7月25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上述执行情况已知晓,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并同意本院终结(2023)粤0112执57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112执57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