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惠荣运输有限公司

黄骅市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惠荣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骅市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惠荣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1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83民初939号
原告:黄骅市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惠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津孚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黄骅市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惠荣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骅市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惠荣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惠荣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8元,由原告黄骅市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周延刚
人民陪审员白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