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4执323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惠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建海,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惠荣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武劳人仲裁字[2019]第45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53540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关于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口头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赵建海自2019年8月份起,于每月2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直至全部付清为止。
以上事实,有查询材料、终结执行申请书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且申请人已经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津0114执323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