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宜都市装卸运输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西湖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曾用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的(2010)都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和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0)宜中民三终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义务,本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都执字第2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茶棚居委会三组025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由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湖北省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茶棚居委会三组025号的房屋(房产证号:00××39)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枣国用(1999)字第02183007号},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变卖或设置他项权利等;
二、本次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