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581民初328号
原告宜都市装卸运输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西湖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都市峡红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洋溪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装卸运输总公司诉被告宜都市峡红石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都市装卸运输总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市装卸运输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装卸运输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宜都市装卸运输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