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民初56号
原告:宜都市飞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洋溪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58546217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世纪阳光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413622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都市枝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枝城大道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81011149628T。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镇副镇长。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宜都市强进港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洋溪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MA487BWP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宜昌枫远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洋溪春光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78449760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宜都市装卸运输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桂城镇西湖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18256365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都市飞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世纪阳光拍卖有限公司、宜都市枝城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宜都市强进港口有限公司、宜昌枫远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宜都市装卸运输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宜都市飞强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市飞强物流有限公司以案涉纠纷通过行政诉讼更利于纠纷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都市飞强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800元,减半收取计171900元,由宜都市飞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