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化肥丰城有限公司

南京恒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史丹利化肥丰城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981执759-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恒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史丹利化肥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循环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以(2017)赣0981执75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了史丹利化肥丰城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财产,现因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史丹利化肥丰城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