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化肥丰城有限公司

南京恒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史丹利化肥丰城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981执75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恒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24981041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史丹利化肥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循环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7427573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民终515号民 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史丹利化肥丰城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丹利化肥丰城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45118.31元(含诉讼费、保全费及执行费)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史丹利化肥丰城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5245118.31元(含诉讼费、保全费及执行费)及利息或查封被执行人史丹利化肥丰城有限公司房屋、土地等价值相等得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