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化肥丰城有限公司

史丹利化肥丰城有限公司、江苏青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81执3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史丹利化肥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循环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7427573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青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沿河东路中联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66962976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史丹利化肥丰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青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0981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史丹利化肥丰城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青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6980元及违约金122094元,承担诉讼费10434元。根据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苏青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18年3月、6月、8月,本院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仅有零星余额,数月无变动,无车辆登记信息。2018年7月3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账号为10×××01账户,但实际控制的金额只有几十元,无划拨意义。 2、2018年3月21日本院分别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土地登记信息信息。2018年7月4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江苏省射阳县开发区人民西路射阜淮线西侧的土地和厂房(首封法院为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3、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证实被执行人已停产停业,人去楼空。 4、2018年7月14日本院向江苏青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止2018年8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539508元,已执0元,未执行标的539508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8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