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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981民初2328号 申请人:***,男,1977年10月13日,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申请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26182121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史丹利化肥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循环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7427573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史丹利化肥丰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20元,由被申请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