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7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5年6月4日出生,住南京市玄武区。
上诉人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2民初2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指定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本案中,被上诉人不符合领取新职工住房补贴的资格,其所领取的住房补贴没有任何合法依据,被上诉人领取住房补贴造成上诉人的损失,两者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虽然存在劳动关系,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案涉争议并非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范畴。被上诉人领取住房补贴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本案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应当由一审法院审理。2.一审法院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上诉人已经明确了被上诉人被告身份,并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使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请与案由不符,也应在实体审理过程中查明并变更相关案由。如果需要变更审判庭的,也应由一审法院在内部进行变更,而不能径行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返还住房补贴的依据为《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苏政办发[1999]150号)。双方当事人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住房补贴给付等执行国家房改房政策问题发生的纠纷。不属民事诉讼范围,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