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某某、江苏金磐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4民特239号
申请人:戴**,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静,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金磐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567241067N,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光华东街6号世界之窗创意产业园3号楼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
申请人: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0532637871,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戴**与申请人江苏金磐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戴**与申请人江苏金磐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0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戴**经济补偿金4000元;
二、案涉纠纷就此了结,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戴**与申请人江苏金磐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戴**与申请人江苏金磐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苏0114诉前调1407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邓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徐睿
书记员宋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