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某公司与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2民初59693号 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某公司与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5)沪0112民初5969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