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众空间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5民初5632号 原告:深圳市深众空间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裕社区82区华美居A区C座商业楼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Q606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4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0069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励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航豪庭北苑三区4幢1单元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7LY6EY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深众空间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励宸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并于2025年4月21日向原告深圳市深众空间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25年4月29日,原告深圳市深众空间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2025年5月8日,经告知该申请不予批准后,原告深圳市深众空间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深众空间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