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4721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对上海XX有限公司与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沪0105民初472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沪0105民初4721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第13行和15行中的“十五内”均补正为“十五日内”。
审 判 员 吴 丹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