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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4执恢18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系***之母。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 被执行人吉林省华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警备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484008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华展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214民特6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特69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