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6民初2601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县,住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翰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华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县,住黑龙江省东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华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6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