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新疆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发 ××××年××月××日 核稿 年月日 核稿 年月日 核稿 年月日 拟稿 年月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2301执恢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401086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755CD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出生,住昌吉市青年路527号玫瑰园9号楼3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0********。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迎宾北路4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67********。 申请执行人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新疆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2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新疆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6,037,866.91元;二、被告新疆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本金6,037,866.9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原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6,037,866.91元工程款范围内对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蓝宝石原材料生产工程项目的宿舍楼、公寓楼、研发中心、厂房、道路厂区大门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新疆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费103,450元、保全费5,000元;五、驳回原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698元,由原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739元,由被告新疆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95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无存款,本案已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5年4月22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 2.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捷豹牌新AVA3**(查封期限:两年,自2024年3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因上述车辆本院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乌房权证沙字第2015451372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4年3月19日起至2027年3月18日止】,因上述不动产系轮后查封,故本案暂无法处置。 4.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1998650102S08008002095的保单,现金价值为11821.5元(查封期限:三年,自2025年8月18日起至2028年8月17日止),待异议期结束后提取。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P230100000321427、P230000004254698的保单,由于***身为被投保人无法执行。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金额6,197,275.91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6,197,275.91元未能实现(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58,386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对财产已采取冻结、查封措施,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24年12月30日 地点: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合议庭参加人员:***、***、*** 审判长:***承办人:***记录人:*** 合议内容:一、对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合议;二、对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现由我、***、***组成合议庭,由我任审判长,由***进行记录,今天我们一、对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合议;二、对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为贯彻落实高院的“三个规定”,我在该案中不存在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形。合议庭其他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你们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形? ***:审判长,我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不存在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形。 ***:审判长,我也不存在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形。 ***:审判长,我也不存在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形。 ***:合议庭组成成员在执行该案中,不存在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形。下面由承办人汇报案件执行情况及处理意见。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96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0,000元;以上一二项共计115,000元,被告***须于2021年12月16日前支付75,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若上述任意一笔款项被告***逾期偿还,则原告***可就本案全部未履行案款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有零星存款,本案已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8月7日起至2025年8月6日止);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新A111**号丰田牌车一辆、新A444**号陆地巡洋舰牌车一辆、新AKX0**诚隆道奇公羊牌车一辆、新AKX0**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4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12月18日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新B044**号桑塔纳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4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12月15日止),因上述车辆本院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新(2018)昌吉市不动产权第0001187号、0003587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4年8月19日起至2027年8月18日止),因上述不动产系轮后查封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故本案暂不处置。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金额116,300元,已执行到位395元,本案债权尚余115,905元未能实现(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1,645元)。我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建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其他成员是否有不同意见? ***:同意承办人意见,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无可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后。另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终本约谈。此案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我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其他成员有无意见? ***:没有。 ***:没有。 ***:现合议庭成员无不同意见,形成决议,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决议 一、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成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