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3022号
原告:湖南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鹏利广场3栋12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区庙镇镇宏海公路263号1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88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泉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89元,由原告湖南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汤 娜
书 记 员 汤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