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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3022号 原告:湖南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鹏利广场3栋12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区庙镇镇宏海公路263号1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88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泉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89元,由原告湖南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汤 娜 书 记 员 汤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