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39852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妻子),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两被告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 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倪嫱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