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82民初5908号
原告:***,男,1987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盛泰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金海路2号6号楼3-024座。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
原告***与被告南通盛泰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