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12524号
申请人:江阴市亚特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8730X5,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红豆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盛泰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MA1WT6PB1E,住所地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金海路****楼**。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亚特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盛泰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亚特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盛泰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江阴市亚特涂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通盛泰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