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12994号之一
申请人:江阴市亚特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8730X5,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红豆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盛泰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MA1WT6PB1E,住所地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金海路2号6号楼3-024座。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亚特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盛泰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亚特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2020)苏0281民初129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南通盛泰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江阴市亚特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南通盛泰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江阴市亚特涂料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通盛泰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