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盛泰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江阴市亚特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盛泰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281执2905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亚特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8730X5,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红豆村。 法定代表人:***,江阴市亚特涂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盛泰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MA1WT6PB1E,住所地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金海路2号6号楼3-024座。 法定代表人:***,南通盛泰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亚特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盛泰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亚特涂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21)苏0281民初125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通盛泰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亚特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164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南通盛泰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南通盛泰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为此,本院向南通盛泰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南通盛泰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 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南通盛泰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了南通盛泰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 2、本院至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南通盛泰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南通盛泰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地产信息。 3、本院委托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南通盛泰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地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南通盛泰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地产、车辆信息。 4、此外,亦未发现南通盛泰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告知了江阴市亚特涂料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南通盛泰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江阴市亚特涂料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能提供南通盛泰海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