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锅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南锅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1321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南锅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北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黎明航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京南锅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黎明航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李 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