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2755号
原告:***久盛电力辅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锦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南锅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久盛电力辅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南锅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久盛电力辅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久盛电力辅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展 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