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锅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南锅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京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7459号 申请人:***京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宇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南锅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街道花旗工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京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南锅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南锅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