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7459号之一
原告:***京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宇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南锅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街道花旗工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京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南锅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京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京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京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2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45元,由原告***京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