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745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京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宇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南锅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街道花旗工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京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南锅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745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南锅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京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相关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京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南锅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