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锅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宁某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国欣森博活性炭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586号 宁***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宁***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国欣森博活性炭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南锅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526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冻结新疆国欣森博活性炭有限公司名下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399242元,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三年;******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名下XXXX奥迪汽车的车户、***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号房屋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本院立案后,经我院执行已保全完毕(详见回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国欣森博活性炭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南锅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526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