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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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4335号
新疆国欣森博活性炭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新疆国欣森博活性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南锅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6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南锅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新疆国欣森博活性炭有限公司货款394000元,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诉案件受理费5242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88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强制执行,已执行回货款3940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183.2元,本诉案件受理费5242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新疆国欣森博活性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南锅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6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