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502民初4787号
原告:谭某,女,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竞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男,现羁押于某监狱。
被告:刘某,男,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谭某诉被告某公司、某建设公司、余某、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原告谭某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64.0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收取25.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25.00元,退还原告谭某案件受理费4539.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