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16330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被告:深圳市联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1001、1003室(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5766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与深圳市联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原告***经本院发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张颂